当前位置:首页 >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融资融券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实施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细则充分评估自身的融资融券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交易合理规避各类风险。实施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技巧

什么是细则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margin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融资融券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实施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细则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交易融资融券制度是实施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交易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美国:分散信用模式

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美国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而当证券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证券公司则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这种市场化模式建立在信用体系完备和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顺利、方便地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和证券头寸,并迅速地将融入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

日本: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从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和垄断地位,严格控制者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为银行出资设立,为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证券公司如果资金和证券不足,并不直接向银行、货币市场进行借贷或回购融资,也不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券,而是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在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而不是证券公司自身,联通货币市场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融券的中介,证券金融公司控制着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节奏。

中国台湾:双轨制信用模式

台湾模式由于是双轨制,运作起来相对复杂,而且有4家证券金融公司,彼此存在竞争。而对证券公司实行许可证管理,有许可证的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代理服务。证券公司的地位由于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比较被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带来的收入有限。

业务流程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风险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分享到: